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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信访局
 
政协提案
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的答复
贵阳市信访局 xfj.guiyang.gov.cn | 更新时间:2016-06-23 16:26 | 来源:贵阳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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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赞同提案所提建议

  我中心收到《关于建立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专门研究,认为将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的方式符合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切合我市目前信访工作实际,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节约信访资源和司法资源,赞同陶委员的提议。

  (一)符合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将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的方式符合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将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节约信访成本和司法资源。我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非常大,有限的信访资源不堪重负。而接待的信访案件中,约1/3的案件属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少案件是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予以解决的案件,如果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机制建立后,将有效分解信访部门工作压力。以往,由于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需要仲裁协议,为了方便引导信访人,基本都是引导信访人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近年来,法院的诉讼案件已呈井喷式增长,我市城区基层法院办案人员日均办案1件以上,司法资源严重不足。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机制建立后,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四)有效减少信访人诉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有效减少信访人的诉累,同时也减少了法院的诉累。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具有自己的特点,被很多当事人所青睐,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着诉讼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诉讼的审理时限相对仲裁较长,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往往需要耗费几年的时间,这也是许多信访人不愿选择诉讼的原因。如果让信访人懂得通过仲裁解决自己的矛盾纠纷,省时省力,有利于减少诉累,促进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

  (五)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很多民商事信访案件,在纠纷发生时基本是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如果直接到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存在制度性障碍。信访人到群工中心进行信访,群工中心可以通过协调通知有关被信访人到场,协调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解决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从实践来看,这些问题基本能得到解决,将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二、关于协作机制建立的相关工作意见和办法

  (一)前期准备工作

  1.完善机制建立的相关手续。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贵阳仲裁委员会和贵阳市群工中心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建立协作关系,利于形成长效机制,合作关系不因时间的变化或领导人的变化而逐渐流于形式。

  2.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虽然属于《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一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但由于长期形成的工作习惯难以立即转变,加上还需要促使信访人和被信访人达成仲裁协议,其中涉及接待方式的转变以及信访人的疏导教育等,因此,对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关于仲裁知识的相关培训十分必要。培训的方式和内容等可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以方便、实用为原则。

  (二)协作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办法

  1.引入案件范围。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机制不能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法》明确了案件受理范围,即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引入仲裁解决。

  2.市群工中心承担引导职责。市群工中心应开具介绍信或工作函,引导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到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对于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协调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明确仲裁事项,选定仲裁机构。

  3.贵阳仲裁委员会履行裁决职责。贵阳仲裁委员会收到市群工中心的介绍信或工作函后,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及时立案,依法审理,按时结案,向市群工中心反馈结案情况。

  4.市群工中心对案件进行跟踪和回访。市群工中心及时与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但不得对具体处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干预。市群工中心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的反馈结果后,做好信访结案登记,及时对信访人进行回访,了解信访人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做好下一步的信访评查工作。

  (三)建立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市群工中心与贵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便于沟通情况,协调工作,使民商事信访案件引入仲裁解决形成长效机制,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商讨引入过程遇到的重大问题、新问题,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信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贵阳市群工中心

                                                                                                                                                                           2016622

(联系人:廖晨嵋,联系电话:87989302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贵阳市群众工作中心(信访局)       2016622日印发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