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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信访局
 
法规规章
信访政策简编——信访工作监督追责法治化之信访部门监督
贵阳市信访局 xfj.guiyang.gov.cn | 更新时间:2026-03-20 11:13 | 来源:贵州省信访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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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贵州信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国家信访局“135”施工路线图,着力实施“135+3”施工路线图,以《信访工作条例》为基本遵循,坚持“信访部门是政治机关、信访工作是政治工作、信访队伍是纪律部队、信访系统是一线作战单位”的本质站位,明确“以信访工作法治化为引领,以信访工作专业化为统揽”的工作思路,充分运用“长短结合、精准施策、条块互动、温暖人心、平急转换、统筹兼顾、主动作为”的工作方法以及“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工作路径,落实“坚定信心、勤学善思、苦干实干、善作善成”的工作要求,强化“两重”属性(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既是本领域的专业干部,也是本领域信访事项办理的信访干部;各级国家机关既是本领域的主管部门,也是本领域信访事项办理的主管机关),推动“两管”(管行业必须管信访、管业务必须管信访),进一步规范信访基础业务,提升分析研判质效、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有力推动了信访事业高质量发展。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着力打造一支能力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贵州省人民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对照职能职责,结合工作实际,以各行业、各领域政策法规为内容,特编制信访政策简编,供学习参阅。 


信访政策简编——信访工作监督追责法治化之信访部门监督


信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条例》从提出“三项建议”、报告信访情况、建立信访与其他党内监督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对信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作出安排。

一、提出“三项建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对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作出规定,为信访部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明确要求“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进一步强化了信访部门提出“三项建议”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各级信访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推动提出“三项建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围绕预防和减少问题发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和完善政策建议,针对信访工作中的违纪情形提出追究责任建议,使一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负面舆论炒作等信访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从实践看,需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不到位,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不到位。二是在信访事项受理过程中,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三是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五是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六是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七是其他需要改进工作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一般与督办结合进行,形式与督办方式相适应,即采取实地督查方式的对应现场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并在督查报告中载明,采取网上督办方式的对应网上提出改进工作建议,采取发函督办方式的对应发函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后,若问题仍然存在、工作没有明显改进的,可再次督办并再次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也可不经督办直接单独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接收建议的机关单位都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信访部门进行反馈。

(二)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群众信访反映的诉求,都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体现着施政效果,是检验为政得失的窗口。信访问题有的是政策执行的问题,有的是政策制定引发的问题,信访部门应当自觉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多维度、全视角、深层次地综合分析群众来信来访信息,发现政策制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相关政策不完善、不周延、不衔接等问题,或者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引发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的,视情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努力为党委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高价值高水准的信息服务,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群众期盼和社会发展实际。完善政策的建议,一般由信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提出。党委和政府对信访部门提出的完善政策建议应当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就建议办理及政策完善等情况向信访部门作出书面反馈。

(三)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信访工作条例》着眼充分发挥信访监督作用,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主要是指信访部门根据工作发现的情况,就某些机关、单位的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上级有领导关系的机关、单位提出追责建议;就某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人事任免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责建议。追责的情形主要是不落实改进工作的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误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或移交相关问题线索,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追究责任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信访部门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二、信访情况年度报告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健全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作出规定,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是信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的重要方式。报告制度旨在服务党委和政府宏观把握群众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了解和监督各机关、单位工作,促进有关机关、单位及信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改进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信访问题。

(一)报告主体:《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报告主体为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是信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信访部门应当每年梳理总结信访工作领域整体工作情况,深入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也可参照执行,建立健全向所在机关、单位党组(党委)报告信访情况制度。

(二)报告对象:《信访工作条例》在《信访条例》要求向本级政府报告信访情况基础上,扩大了报告对象的范围。一方面,随着《信访工作条例》适用范围全覆盖,报告对象从本级政府扩展到本级党委和政府;另一方面,为加强上级信访部门对下级信访部门的指导,加大信访系统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力度,规定同时应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信访情况。

(三)报告形式:《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固定报告周期为一年一报,明确了报告形式,强化了报告的严肃性系统性。需要指出,信访部门承担着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的职责,为此,信访部门报告工作、报告信访信息的形式丰富、载体多样,除定期的工作报告外,一般还包括简报、摘报等各种形式,以便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相关工作。

(四)报告内容:《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报告通过综合分析信访形势、群众提出信访事项的分类情况、处理情况、信访部门监督情况,以此来发现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了解施政得失,发挥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作用,有利于决策机关作出客观判断,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1.报告信访事项数据统计及涉及领域。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是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数量和比例等数据,包括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的形势判断和特点描述。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是指信访事项属于哪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数据、领域的汇总分析,让党委和政府全面了解信访形势,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忧所盼,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信访数据统计中,为确保数据客观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必须对各项数据的内涵、外延,予以准确界定。

2.报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通常也是引发信访问题较多的机关、单位。向党委和政府报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是如实反映群众诉求的职责所在,也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必然要求,是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履职、为民尽责、为党分忧,解决信访问题、化解信访矛盾的有力抓手。信访部门应当履职尽责,准确认定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向党委和政府报告,不能当“老好人”,更不能“粉饰太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

3.报告转送、交办、督办及提出“三项建议”情况。报告转送、交办情况是指信访部门需报告向哪些机关、单位转送、交办了多少信访事项,包括事项类别、办理及汇报情况等。报告督办情况是指信访部门需报告督办了哪些机关、单位,哪些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相应的数量、所占的比例等。报告“三项建议”提出和采纳情况是指信访部门需报告向哪些部门提出了多少建议,建议被采纳的数量、效果及未被采纳的数量、原因等。转送、交办、督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是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项、推动解决信访问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向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信访部门报告转送、交办、督办及提出“三项建议”情况,也有利于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信访部门了解有关机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的总体情况,特别是报告有关机关、单位对“三项建议”的采纳情况,有利于提高信访部门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有关机关、单位对“三项建议”的重视程度,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积极化解信访矛盾。

三、信访工作与其他党内监督工作衔接

根据监督追责法治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职能部门等都负有监督职责。其中,信访部门应及时督办、提出追究责任建议、移交相关线索,会同纪检监察、政法等单位,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处理职能部门和信访人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一)信访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衔接

信访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1.法规依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在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2.实践做法。在具体工作中,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既主动监督信访工作,也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一些省份也探索建立了相应衔接机制,如组织联合督查、移交问题线索等,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提升信访部门监督效能。

3.主要任务。信访部门配合纪检监察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情况沟通联系。主要是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围绕信访事项,根据督查督办情况,汇总整理问题清单、典型经验清单、意见建议清单,就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二是认真提出“三项建议”。主要是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查实的信访问题反映出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三是及时移交问题线索。主要是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二)信访工作与巡视巡察工作衔接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这主要是根据中央巡视办与国家信访局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情况来制定的,现将已有实践做法扩展到全国,既是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信访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具体举措。

1.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信访工作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有机衔接,明确了信访工作与巡视巡察工作衔接的具体措施。

2.实践做法。在中央层面,中央巡视办与国家信访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国家信访局配合中央巡视办做好进驻前情况通报、提供综合分析情况、抄送重要信访情况、加强业务沟通交流等工作机制。在每次巡视前,国家信访局都应中央巡视办的要求,向其通报有关信访举报情况,以及被巡视地区和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等情况。一些省份也探索建立了相应机制,既能发挥信访举报渠道作用为巡视巡察提供服务,也能借力巡视巡察工作进一步提升信访部门监督效能。

3.主要任务。信访部门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进驻前情况通报。包括信访部门向巡视巡察机构通报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情况,以及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等情况。第二,提供综合分析情况。包括信访部门依据群众信访反映,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有关地方、部门年度相关数据统计、综合分析材料及信访工作考核情况。第三,抄送重要信访情况,包括信访部门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信息快报》《群众反映》等相关信访信息材料中具有典型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以及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及时抄送巡视巡察机构。在信访部门配合巡视巡察工作的同时,巡视巡察机构也应适时向信访部门通报巡视巡察推动解决有关信访问题情况。

(三)信访工作与干部监督工作衔接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干部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干部队伍成色、事关党内政治生态、事关事业兴衰成败。信访监督是群众监督转化为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干部监督的重要问题线索来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密切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接,按规定定期通报反映干部问题信访情况,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独特优势,推进信访监督与干部监督贯通融合。

(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信访工作法治化学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