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进一步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创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保障人民有序参与我省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社会公共事务,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或意见。
本办法所称建议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以下事项不纳入征集范围:
(一)求决、申诉、举报类事项;
(二)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等工作范畴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四)学术理论;
(五)商业广告、推销宣传;
(六)不属于本省管辖的事项;
(七)其他不宜作为人民建议的事项。
第四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遵循服务大局、广泛参与,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引导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党委、政府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督办人民建议事项;
(二)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人民建议事项;
(三)征集、汇总、分析人民建议,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定期通报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
(五)督促、检查、指导下一级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网络。积极发挥村、居、社区反映群众建议或意见的作用,探索发挥新闻媒体、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社会智库作用,促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人民建议的接收
第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和办理人民群众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网络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的人民建议。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人民建议征集平台”,接收人民建议。
第八条 人民建议征集主要方式:
(一)日常征集。对社会公共事务常态化、广泛性征集。
(二)专项征集。根据需要,在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等问题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以及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征集人民群众建议。
第九条 人民建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一)建议主题;
(二)建议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建议、理由和依据;
(四)建议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第三章 人民建议的办理
第十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人民建议后,应在15日内按照建议内容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内容分类》分类登记,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转送、交办、解释等处理,并告知建议人。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将人民建议事项转有关党委政府和责任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机构)办理,有关机构应及时向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对涉及政策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地党委、政府。
对涉及重大事项、具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摘报本地党委、政府;对一个时期内反映比较集中或比较突出的建议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形成专报,报本地党委、政府。
对建议事项表述不清、没有具体内容、不属于人民建议征集范围的,做留存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机构收到人民建议事项后,需及时研究论证,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有关机构对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二)有关机构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建议人反馈办理情况(建议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并向信访工作机构报送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有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有关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人民建议事项,应当自收到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交的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经信访工作机构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建议事项材料。
第十二条 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人民建议事项,经建议人同意,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公开有关内容。
第四章 督办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对以下人民建议事项进行督办:
(一)对有助于改进党委、政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意义的人民建议事项;
(二)涉及政策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事项;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办理的人民建议事项;
(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人民建议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人民建议事项。
第十四条 对有关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及反馈办理结果的人民建议事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优秀人民建议可以适当方式表扬鼓励,对有关机构可以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有关机构约见建议人情况、研究论证情况、办理结果反馈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