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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信访局
 
国家省级文件
贵州省网上信访实名投诉工作规定
贵阳市信访局 xfj.guiyang.gov.cn | 更新时间:2024-12-10 11:34 | 来源:贵州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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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有关要求,建立有序清朗的网上信访秩序,规范群众网上信访行为引导依法进行信访活动,结合我省网上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投诉,是指公民使用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通讯联系方式,通过贵州省网上信访平台,向全省各级信访部门反映信访诉求的行为。

第三条 贵州省网上信访实行实名注册制,注册资料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期限、详细地址和手机号码等真实信息。

第四条 贵州省网上信访平台依托公安机关或有权提供公民身份证信息查询比对服务的机构提供的查询接口对群众提交注册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一致性比对验证;依托运营商短信平台对群众提交注册的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验证码验证。未通过以上验证的,不能完成注册。

第五条 注册账号反映信访诉求时,需确保身份证件处于有效期内。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超期的注册账号,需通过贵州省网上信访平台更新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信息更新前,不能进行新的网上信访投诉操作。

第六条 已注册网上信访账号人员受他人委托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信访诉求的,应提供委托人出具的《贵州省网上信访事项委托书》未提供《贵州省网上信访事项委托书》或提供的《贵州省网上信访事项委托书》中受委托人信息与账号注册信息不一致的,全省各级信访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 信访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冒用、骗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网上信访投诉,扰乱公共秩序的,全省各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冒用、骗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41120日起施行2022年7月20日贵州省信访局印发的《贵州省网上信访实名投诉工作规定(试行)》即行废止